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里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方京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里冬与被执行人方京臣建筑设备合同租赁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27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汪里冬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皖1021执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