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住所地:靖安县东方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581634174J。
负责人:蒋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周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文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文生21510.96元的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承诺函一份,自愿承诺该行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提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文生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文生21510.96元的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