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谷永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谷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