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
被执行人吴健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8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823执5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健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健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吴健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吴健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吴健强在中国工商银行20×××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吴健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75e01064f4d6c6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6.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