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817南路中亭街利生苑A区2号楼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0364G。 负责人:林齐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晖,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飚,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鲍并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张永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马洋工业区(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65381410H。 法定代表人:陈建灯,该司执行董事、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台江支行)与被告鲍并芳、张永光、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晖到庭参加诉讼,鲍并芳、张永光、云山房地产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鲍并芳、张永光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21382.13元及利息1721.37元(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上本息共计为423103.5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鲍并芳、张永光提供的抵押物(永泰县××镇××路××号××号楼××单元的房产)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鲍并芳在本案中的所有债务的权利;3.判令被告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鲍并芳在本案中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5日,被告鲍并芳因购买住房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A闽字营业部台江支行2013年一手房贷YS004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鲍并芳向原告申请贷款人民币53万元用于购置住房,贷款期限20年,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确定。案涉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被告鲍并芳、张永光以其名下位于永泰县××镇××路××号××号楼××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还款,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告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鲍并芳的贷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鲍并芳与被告张永光系夫妻关系,张永光于2013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确认书》,确认该借款系鲍并芳与其的共同债务,今后此债务由其与鲍并芳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鲍并芳发放贷款人民币5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34年1月26日。2013年12月23日,永泰县房地产管理所对抵押房产进行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樟房预QR字第1××7号)。被告鲍并芳未依约还款,截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鲍并芳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21382.13元,利息1721.37元,本息共计为423103.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3.借款凭证、共同还款确认书;4.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5.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樟房预QR字第1××7号);6.邮政快递单;7.自营历史明细列表。

被告辩称

鲍并芳、张永光、云山房地产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工商银行台江支行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鲍并芳、张永光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1日,张永光出具一份《共同还款确认书》,载明:借款人鲍并芳(身份证号码350125198204××××)因购买永泰县马洋工业区云山蓝群3号楼1803单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53万元整,本人与借款人系夫妻关系,此借款系本人与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今后此债务及贵行实现有关债务的全部费用由本人和借款人共同偿还等内容。 2013年12月5日,贷款人工商银行台江支行与借款人及抵押人鲍并芳、张永光、保证人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编号为[闽]字[营业部]行[台江]支行[2013]年[一手房贷YS004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鲍并芳,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金额为530000元;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购买坐落于永泰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借款期限为20年;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前述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前述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一次划入云山房地产公司开立在工商银行永泰支行账号为1402××××4861的账户;借款人以按月等额本息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借款人未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鲍并芳、张永光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永泰县××镇××路××号××号楼××单元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人云山房地产公司自愿向贷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案涉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的,保证人对同时满足前述条件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等内容。 2013年12月23日,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办理预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权证号为:樟房预QR字第1××7号。合同签订之后,2014年1月26日,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向鲍并芳,发放案涉贷款530000元至指定账户,借款当期执行利率为6.55%。鲍并芳自2019年1月开始出现逾期,之后陆续还款,截止至2020年4月29日,鲍并芳尚欠工商银行台江支行贷款本金421382.13元,利息1721.37元。故引发本案诉讼。 另,工商银行台江支行陈述案涉房产已具备办证条件。工商银行台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因支出的公告费5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台江支行与鲍并芳、张永光、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编号为[闽]字[营业部]行[台江]支行[2013]年[一手房贷YS0048]《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共同还款确认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鲍并芳、张永光应当按照《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鲍并芳,、张永光未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工商银行台江支行请求鲍并芳、张永光偿还借款本金421382.1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另,依合同约定,鲍并芳、张永光应偿还工商银行台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因支出的公告费56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 鲍并芳、张永光自愿以其坐落于永泰县××镇××路××号××号楼××单元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案涉房产已办理初始登记,故购房人鲍并芳、张永光负有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云山房地产公司应督促其办理。本院确定鲍并芳、张永光应在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案涉房产抵押登记。若鲍并芳、张永光逾期仍未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将无法行使抵押权,云山房地产公司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亦无法成就。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合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本院以判决的方式赋予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对案涉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云山房地产公司自愿为鲍并芳、张永光的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关于案涉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的,保证人对同时满足前述条件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案涉房产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之前,云山房地产公司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工商银行台江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鲍并芳、张永光、云山房地产公司经合法送达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鲍并芳、张永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1382.1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4月29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1721.3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闽]字[营业部]行[台江]支行[2013]年[一手房贷YS0048]《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鲍并芳、张永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偿还公告费560元; 三、鲍并芳、张永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永泰县××镇××路××号××号楼××单元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鲍并芳、张永光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有权以前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五、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永泰县××镇××路××号××号楼××单元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或鲍并芳、张永光未在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期限内协助办理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选择对该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日,其保证责任终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6元,减半收取计3823元,由鲍并芳、张永光、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少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缪文燕 书 记 员 林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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