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卫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泰州市海陵区号。
被告: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东路155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唐庄嘉苑安置区1#楼门市房318号。
审理经过
原告樊素英诉被告刘卫青、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樊素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素英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素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樊素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