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赖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罗彩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雷、罗彩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醴法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赖雷、罗彩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赖雷、罗彩碧分期逐步偿还。鉴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醴法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