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家俊。
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松。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1518.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冻结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