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华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文化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盛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庆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庆杰、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马庆杰名下位于阿勒泰市团结路5区房产、团结路7区的房产予以了查封。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马庆杰于1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共计289392.62元。二、如被执行人马庆杰、章丽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启动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4301执46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