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赵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平与被告赵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