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禹儒,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覃业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禹儒与被执行人覃业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作出(2019)湘0726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覃业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3日等日期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13日分别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银行、股权、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覃业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未实现债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蒋湘兵 审 判 员  陈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向 军 书 记 员  李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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