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安置小区A11栋101。 经营者:周发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芳,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芙蓉丽景1栋204号。 负责人:詹晨博。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由长沙仲裁委员会受理。2021年9月5日,长沙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65431.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编号:6031104046020210003386-000)为申请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65431.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上述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欣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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