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成何,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在沁阳市。 被执行人:李豆豆,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在沁阳市。
审理经过
与张成何、李豆豆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9001刑初1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成何应于本院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罚金4000元;被告李豆豆应支付罚金6000元。因张成何、李豆豆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成何、李豆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成何、李豆豆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成何、李豆豆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成何、李豆豆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张成何、李豆豆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张成何、李豆豆名下没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没有工商登记、证券及股票。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张成何、李豆豆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罚金尚有1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张成何、李豆豆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成何、李豆豆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赵 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