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镇河西东路锦绣蝾螈开发区3-20、3-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洁。
被执行人:莫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
被执行人:吴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贺州市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莫畏、吴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莫畏主动履行了6000元案款。另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冰名下有房产,该房产位于昭平县延长线(永利新城37#)1604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昭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43号】,并依法进行查封。被执行人莫畏提出在2021年1月5日之前自行将剩余的案款给付清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2020)桂1121执1022号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