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曲向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方舟家园楼。 被执行人孙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新乐乡新乐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曲向超与被执行人孙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黑038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曲向超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向超与被执行人孙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曲向超以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1执1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