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昌市易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长春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得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杰,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好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本区金源新区*栋*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金昌市易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好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金昌市易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好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昌市易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