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丘市绿益仿真植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策,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帅,男,汉族,1990年5月4日,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绿益仿真植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130元,缴纳执行费32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21年8月2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8月2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1年9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1年9月29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微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帅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微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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