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祖亮,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唐大清,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祖亮与被执行人唐大清、杨小梅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湘128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82万元及利息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2.5元、执行费9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大清、杨小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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