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20389。
负责人:周洪全,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红君,女,该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鑫景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大安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5665273N。
法定代表人:谭和,总经理。
被告:古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梁兰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谭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谭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赵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重庆鑫景园科技有限公司、古先强、梁兰秀、谭剑波、谭和、赵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重庆鑫景园科技有限公司、古先强、梁兰秀、谭剑波、谭和、赵利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0元,本院决定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