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中原金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尚座花园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郭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志远,男,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贾艳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中原金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南阳市中原金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阳市中原金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中原金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5元,由原告南阳市中原金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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