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YFHYCXR。
经营者:孙庭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廖星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与被告廖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的经营者孙庭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星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元;2、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11个月的违约金15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将诉讼请求变更并明确为: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息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在原告店里购买二手电动车欠下货款700元,被告当场签下欠条为据。事后,原告多次电话催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廖星兵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1日,廖星兵在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购买二手电动车一辆。当日,廖星兵向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出具欠款条一份。该欠款条载明:今欠孙庭才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货款700元,该款定于2020年5月25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欠款人廖星兵。后经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催收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款条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廖星兵未按约支付原告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货款7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支付原告尚欠货款700元及相应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廖星兵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丰都县多弘电动车行货款700元及违约金(以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廖星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