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商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6层E座。
法定代表人:何忠精。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菡萏,云南杰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联盟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武。
被告:怒江乾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片马镇邮政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政何。
被告: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龙县漕涧镇分水岭。
法定代表人:张正武。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商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乾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怒江乾琨矿业有限公司、云龙县鸿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商达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云南商达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