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克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刘致佳。

审理经过

原告袁克西与被告刘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袁克西于2021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克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克西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克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俊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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