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赵元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泸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赵元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125元。宣判后,赵元满及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6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18年9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元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元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7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元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元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39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