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路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樊建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审理经过
牛路民与樊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牛路民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牛路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路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