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