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61946602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第1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冬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星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7765303675,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景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振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振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过程中,申请人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振岭共计相当于人民币50089511.80元的财产。申请人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河南中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振岭共计价值人民币50089511.8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限制处分权)。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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