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尔华,男,汉族,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耿春东,男,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尔华与被执行人耿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0)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春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耿春东给付申请人梁尔华借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梁尔华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耿春东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耿春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耿春东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总对总对被执行人耿春东的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鲁1728执恢37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耿春东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鲁1728执恢374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耿春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梁尔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梁尔华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梁尔华终本约谈,因路途较远,申请人拒绝约谈。申请执行人梁尔华尚有债权50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欠款5000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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