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荆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专建,三门峡市渑池县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建军与被告张安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建军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荆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