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汪洋、宜昌市西陵区三西风味酒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汪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三西风味酒店,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汉茹,该酒店经营者。
被执行人:胡汉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汪洋与被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三西风味酒店、胡汉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鄂059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三西风味酒店、胡汉茹银行存款53049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3日)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