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告胡雄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少波与被告胡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1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本庭排期决定于2021年3月2日开庭,原告王少波2021年2月2日将传票等文书签收,2021年3月2日,原告王少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少波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