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应永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原审被告:唐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应永英与原审被告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黔01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穆 莲 审 判 员 熊文浩 审 判 员 饶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家凤 书 记 员 严红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