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1838383XX.
法定代表人:赵卫忠,经理。
被告:王兴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兴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并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