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医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849675965。
负责人:杨奔,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军,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君,该支行员工。
被告: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送达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中泰国际花园*栋*室。
被告:郭世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送达地址)。
被告:淮北市双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14号综合办公楼供销大厦1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4130263B。
法定代表人:郭世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岳支行与被告韩伟、郭世光、淮北市双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6月20日,被告韩伟尚欠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岳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含罚息)5548.67元,合计205548.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以后发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上述款项,被告韩伟自愿于2021年9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岳支行截至还款当日所欠全部利息(利息以银行借款清单记载为准),于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5月止每月20日之前偿还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下余全部款项于2021年6月20日之前全部还清;
三、如被告韩伟有任意一期违约,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岳支行可就剩余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郭世光、淮北市双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383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191.5元,被告韩伟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