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鲍士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丽与被告鲍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丽、被告鲍士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夏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鲍士云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2.由鲍士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夏丽与鲍士云系姑嫂关系,2019年5月25日,鲍士云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夏丽借款90000元,夏丽给付现金90000元,鲍士云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现逾期鲍士云未偿还借款,夏丽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鲍士云承认夏丽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能力,如果有能力会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鲍士云承认夏丽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夏丽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鲍士云向夏丽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借款事实存在。故对夏丽要求鲍士云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鲍士云偿还原告夏丽借款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鲍士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