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显芳,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中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廖显芳与被告黎中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廖显芳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廖显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廖显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尚未预交。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