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庆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花余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刘贵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袁桃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朱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南京变形金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绍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袁庆宝、花余扣、刘贵宝、袁桃丽与朱晓亮、南京变形金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晓亮、南京变形金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变形金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31000元及多辆机动车。前述银行存款在扣除执行费后已发还本案申请人,前述机动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庆宝、花余扣、刘贵宝、袁桃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庆宝、花余扣、刘贵宝、袁桃丽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1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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