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神子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子明,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刘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遥县人。

被执行人:山西英卓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英,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神子山英卓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富平,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永林与被执行人山西英卓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神子山英卓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巨城镇神子山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平定县巨城镇神子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扣划其帐户存款不服,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神子山村村民委员会称,平定法院扣划其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元,该款项均为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非经营性收入,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扣划,并提交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年转移支付款69152元回单、巨城政府补助款15000元回单、2020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40000元回单及平定县巨城镇神子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手工票据82640元(含村主任工资13488元)、15000元、40000元三份、对帐单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32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永林与被执行人山西英卓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神子山英卓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巨城镇神子山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一、被执行人山西神子山英卓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永林医疗费229623.32元,扣除己支付的50000元,余款179623.32元于判决生效和后十日内付清;二、被执行人山西英卓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平定县巨城镇神子山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赔偿在该二被告未注入的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履行32955.01元,余款未付。本院查询到异议人(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有余额,于2021年5月17日扣划其在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异议人(被执行人)提出,本院扣划的款项系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扣划,并提交其出具的手工票据及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单作为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定县巨城镇神子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其帐户在有存款情形下,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帐户存款并无不当。异议人(被执行人)所提该款为专项资金之请求,未提交上级下拨资金指定用途相关的书面证据。故此,异议人(被执行人)所提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神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所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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