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信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吴成希,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MA01DPLG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南路1号12幢二层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希,经理。
审理经过
李信英申请执行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信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5600元、违约金5600元、诉讼法85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信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信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的劳务费5600元、违约金5600元、诉讼法85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信英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信英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信英发现被执行人吴成希、北京伊兰鼎阁餐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