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国祥,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巴志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祥诉被告巴志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