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春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春钟与被告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何春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欠款491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91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9年起,被告购买原告的盖棚材料用于盖棚。被告承诺开工前支付一半材料款,工程完工后付清全部材料款。但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同意先向原告出具欠条。2020年1月11日,原、被告经结算后,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5915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并承诺2020年4月付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2020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后原告申请撤诉。之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尚欠的49150元材料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生确认尚欠原告何春钟材料欠款49150元;被告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如果被告不按期支付30000元,原告有权就所有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被告程生按协议第一项约定期限支付原告何春钟欠款30000元,原告在收到该款项后的三日内按被告提出的维修方案开工维修,如维修成本在1500元之内的由原告承担,维修成本超过1500元的部分由被告承担。原告维修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应在一个月内验收,如超期不验收,应视为被告接受简易铁棚的质量。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付清余款19150元给原告; 三、原告何春钟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程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原告何春钟已预交),由被告程生负担,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何春钟。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21年5月1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桂斌 书 记 员 凌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