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沁阳市中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适居路与覃怀西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瑞发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壮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兵,该公司常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焦作市沁阳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红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沁阳市中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红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沁阳市中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红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中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红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沁阳市中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红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沁阳市中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