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继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继光因与被申请人高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继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借贷关系合意,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和《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原审判决与在先同类判决相矛盾,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案外人陈某某被认定为盗窃罪,其承诺偿还盗窃款项给被申请人。综上,原审判决错误,应依法予以再审纠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确认采纳的证据系高美丽和案外人陈某某在公安刑事侦查阶段所作陈述,其证据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的与上述本案争议相关联的事实,符合民事诉讼证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与申请人达成借款合意并收取借款的人实为案外人陈某某,法律适用无误。此外,原审法院就申请人财产被案外人陈某某获取后因未得到偿还等可能遭受的损失,可依法另循救济途径主张。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继光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