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瑞玲,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被执行人:范凯婷,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瑞玲与被执行人范凯婷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后,申请执行标的68750.00元,责令被执行人范凯婷履行法律确定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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