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勾安怀,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 ,住德江县玉水街道人民北路上刁三巷****。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勾安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勾安怀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 900010272713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4.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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