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勾安怀,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 ,住德江县玉水街道人民北路上刁三巷****。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勾安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勾安怀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 900010272713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4.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