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长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刘友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邱长友与被告刘友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长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友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长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挖掘机工时费145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下半年,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泰和工地驾驶自己的挖掘机干活。后经结算,共计费用14570元。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款14000元。但截止目前,被告仍分文未付。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友良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友良在与原告邱长友结算劳动报酬后,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友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邱长友支付劳动报酬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刘友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