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丽尼沙买买提,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叶城县。     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丽尼沙买买提与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137.50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7137.50。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无房产。     5、2021年9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2021年9月22日前往被执人于苏甫江马木提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经核实,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现已不在该地址居住。     7、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于苏甫江马木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瓦热思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努尔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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