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灵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偃师区。
被申请人:王耀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偃师区。
被申请人:姬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偃师区。
被申请人:王啸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偃师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灵敏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耀卿、姬丽萍、王啸天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王耀卿、姬丽萍、王啸天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灵敏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耀卿、姬丽萍、王啸天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王耀卿、姬丽萍、王啸天所有的价值16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灵敏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