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磐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三层T区392室。

法定代表人:施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墨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叶家643号1048室。

法定代表人:朱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俊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上海瑞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风路210弄12号207。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磐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墨珀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案外人上海瑞圃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磐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磐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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