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洲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湘0781刑初82号查封冻结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洲的银行存款2000元(包括网上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洲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